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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编辑:田汉基金会 2014年12月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田汉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在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

        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联络争取国内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团体、企业的支持,推动开展对我国国歌

        词作者、诗人、戏剧、电影作家、革命文艺事业卓越领导人田汉及老一辈革命文艺家的研究、纪念等

        公益活动,研究和纪念活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

        的繁荣。

第二条、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本会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的兴趣并符合

        本会宗旨将捐赠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向本会捐赠将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0]41号”

        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和本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

        赠款。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来源:

     1、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2、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会特派理事共同组

        成。基金发起人可以作为基金长期不变的理事会组成成员,并为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

第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两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基

        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会有至少一个席位制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

第十条、凡同意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

        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海内外各界人士,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理事会和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基金会理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遵守基金章

          程、执行理事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的义务。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1、制订修改基金章程。

       2、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4、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5、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理事会负责,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本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后,基金汇入基金会账户。本会开据捐赠票据给捐

          赠人,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捐赠人可以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

          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可以委托本会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

          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

      1、 提供法律保障,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爱法律保护,

      2、 捐赠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提供专业财务服务,除本会支付5%-10%服务费外,不再收取管理专项基金的费

          用, 以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

      3、严格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条、本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

          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本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若有导致专项基金受到损失,本会将责成责任

            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对专项基金进行决算,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

            权益。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及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或借本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

            有违反,本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不足人民币十万元时,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专项

            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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