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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田汉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指由本会管辖的田汉基金会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设立要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要召开理事会议,会议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成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定。分会的负责人,由申请单位提出,需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在必要时可 予以调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内部机构和人员,在确保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由分支机构根据职能、任务自行设定,报本会备案。分支机构配备人员时,要注重选拔年轻、热爱公益的人员加入。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处以上退休干部,但在使用过程中,这些退休人员不能取酬,对正常的工作经费、公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据实报销。满七十周岁时应当退出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中的党员管理,要按照基金会上级党组织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和任务。经本会授权,分会履行本会职能。其主要任务:
(一) 举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文艺演出、展览、培训、评奖活动;宣传老一辈革命家的优秀文化和优秀作品。
(二) 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壮大自身实力。合法理财,盘活资产,增加收益;
(三) 搞好项目建设,开展各类纪念、研究田汉及其他老一辈革命文艺家的学术活动;
(四) 资助与田汉相关的文艺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出版及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其负责人领导下,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处理日常事务。遇下列重要事项,须得到本会批准或授权,并在事后书面向本会报告:
(一)以本会名义对外签订各种协议;
(二)重要公益活动的举办;
(三)筹措资金的方案及资金的处置;
(四)项目投资决策;
(五)对有关人员的奖励;
(六)其他应当批准的事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募集的资金必须先打入本会基本账户,打入本会账户后,本会留取5%用于工作人员的管理费用,其余部分按照“谁筹措,谁使用”的原则,转入分支机构公益项目。对捐赠的物资,一般按“谁接收,谁处理”的原则,转赠给有需要的人群,捐赠清单报基金会备案。但对物资数额价值比较大的,必须经过相关有资质的机构依法评估,再作处置,并将评估报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分支机构筹措的资金和其他收益,除用于业务、办公支出外,其余主要用于慈善公益事业。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实行负责人审批。收支情况将通过本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会除正常对分支机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外,每年末还将对分支机构进行一次财务检查。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财产依据“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办理,对本机构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如因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支机构和有关负责人自行承担,并接受基金会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半年应当向本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年未,本会将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 资金运作、使用情况;
(三) 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会指令,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本会将予以撤销。
(一) 长期不开展工作,不能发挥作用的;
(二)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开展工作的;
(三) 对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本会声誉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注销或撤销,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接收处理,用于符合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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