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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01】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视情况签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新员工入职30日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民政局推荐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基金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 合同变更。 变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重大变更需经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第八条 解除情形。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告知(试用期提前3日)基金会;基金会依法解除(违纪、不胜任等);经济性裁员。
第九条 终止情形。合同期满; 劳动者退休;基金会注销;其他法定终止情形。
第十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基金会工作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理事长、秘书长、等高管,劳动合同需经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离职需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需办理工作许可,合同条款需符合涉外劳动规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人负责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建立电子和纸质双档案,保存至合同终止后5年。
第十四条 协商解决争议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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