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6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
【编号403】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全体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
第三条 标准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午休时间:12:00-13:30
3、每日工作时间:7小时
第四条 弹性工作制由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每日核心工作时间必须保持联系畅通。
第五条 考勤记录采用自律管理;外勤人员需提前报备,月末提交工作日志。
第六条 特殊情况处理。因公外出、休假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做好工作分担及备份。
第七条 请假类型及审批。年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病假由部门负责人凭医院证明审批;事假三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出三日报上级部门;婚假由上级部门凭结婚证审批、产假凭生育证明审批;丧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请假流程。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紧急情况除外)对口审批。
第九条 加班认定。工作日加班超过17:30;周末加班全天或半天;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十条 加班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审批;秘书长核准(超过8小时)。
第十一条 加班补偿。调休1:1比例安排补休;加班费按国家规定支付,工作1.5倍工资、休息日2倍工资、法定假日3倍工资。
第十二条:统计周期每月1日至月底,次月5日前完成统计。
第十三条:异常处理。正常工作日迟到60分钟内,延迟对应工作时间下班,早退可次日延迟对应时间下班,每月可延迟工作3次;旷工扣3日工资。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每月抽查考勤,发现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处罚措施。首次违规警告;二次违规通报批评;三次违规扣除绩效;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3日第7届第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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